
湖北省防震減災條例實施日期2011-12-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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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 防震 減災 條例 實施 日期 2011 12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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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防震減災條例》講解了湖北省在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防震減災的各項規定。該條例闡述了為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及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而制定的詳細措施。它描述了湖北省行政區域內所有防震減災活動都需遵循本條例的規定,并強調防震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御與救助相結合的方針。條例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防震減災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相關機構,強化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完善工作體系和聯席會議制度,將防震減災納入政府年度考核。特別提到省人民政府對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進行重點監督檢查,逐步實現這些區域有專門的工作機構。同時,條例明確了各級政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防震減災工作的具體要求,鄉鎮和街道辦事處在上級指導下參與相關工作。條例還規定了編制防震減災專項規劃的重要性,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中。縣級以上政府需將防震減災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設立專項資金用于地震監測臺網建設維護、建筑抗震性能鑒定加固指導等多方面工作。此外,條例強調了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作用,提出了加強群測群防體系建設的具體措施,如建立地震宏觀測報網、災情速報網和知識宣傳網。政府支持防震減災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科技成果的應用,提高科技水平。并且要求各級政府把防震減災知識納入全民素質教育,通過科普宣傳和應急救援演練來增強公民意識和社會能力。每年5月12日所在周被定為全省防震減災宣傳活動周。最后,條例說明了地震監測臺網的統一規劃、分級分類管理原則,以及對于特定重大建設工程單位建設專用地震監測臺網或強震動監測設施的要求,確保建設質量并提供必要的指導。
《湖北省防震減災條例》適用于湖北省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企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各界人士。尤其適用于涉及城鄉規劃、土地利用、主體功能區規劃等領域的企業和個人,他們需要確保其規劃符合防震減災總體要求。條例中的相關規定也直接針對從事工程建設特別是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如水庫、油氣田、礦山、石油化工、高鐵、城市軌道交通、超高層建筑及核電站)的企業單位,它們必須按照國家和省級規定建設專用地震監測臺網或強震動監測設施,并承擔相應建設和運行維護費用。此外,所有公民都有依法參加防震減災活動的義務,因此該條例也是普通民眾了解自身責任和權利的重要依據。各級政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條例要求組織防震減災宣傳教育活動,提升公眾的安全意識和應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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