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5.6-3三級動火許可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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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三級 動火 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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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6-3三級動火許可證》講解了在非固定、無明顯危險因素場所進行的三級動火作業的具體流程和管理措施。文件指出,此類動火作業須提前由申請人在三天前提出請求,并在得到批準后的七天期限內完成。如超期必須重新辦證。動火作業由班組填寫相應文件,在獲得施工隊與工地負責人審核并簽署批準意見后,方可開始作業。該表單設計為一式三聯分發給動火人及其監護人用于工作過程中參考,并作為日后查閱保存之用。對于安全技術方面,《9.5.6-3三級動火許可證》提出了詳細的指導性規定,確保動火人員持證上崗且熟知操作環境;明確焊工及其監控者須清除動火區域周邊可能存在的各種可燃物品,并且遵守焊接作業的相關安全技術規則,針對可能存在易燃風險的因素,要采取充分的預防保護措施。特別強調監護人員在動火作業前后和過程中的職責要求,需全面負責現場安全隱患排查、各工種間的協作協調、以及工作結束后的整理撤離。
《9.5.6-3三級動火許可證》適用于涉及三級動火作業的企業和單位,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施工單位如上海利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其承接的各種建筑項目中執行此規范。具體而言,它適合于鎮江凱園這樣的項目地點,在進行例如樓層墻體及柱體施工中所需的臨時動火場景。通過嚴格遵循《9.5.6-3三級動火許可證》,能夠有效控制施工過程中可能存在的火災風險,保證工作人員生命安全與財產不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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