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礦發「2018)27號 關于成立大河邊煤礦職業病防治領導機構和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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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礦發2018】27號 關于成立大河邊煤礦職業病防治領導機構和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的通知 27 關于 成立 河邊 煤礦 職業病 防治 領導機構 職業 衛生 管理機構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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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成立大河邊煤礦職業病防治領導機構和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的通知》講解了大河邊煤礦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結合自身工作實際情況所成立的職業病防治工作領導機構和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通知明確了組織架構與職責范圍。在職業病防治工作領導機構方面,確立了以礦長為組長的高層級團隊,成員包含各相關部門負責人,下設專門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處理,配置專職及兼職管理員具體落實各項工作任務。此外,該文件闡述了領導機構的九項主要責任,包括貫徹法律法規、落實防治責任制、宣傳職業病防治知識、統籌安排與組織實施全公司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并強調了“三同時”原則的應用于新建、改造或引進項目中,保證職業病防護設施同步設計、施工和投入使用。對于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機構成員的職責,《通知》則具體到不同部門:安檢科承擔法規宣傳和監督實施工作;人力資源科涉及健康教育、職業健康查體(如上崗前檢查)、健康檔案建立維護及對職業不適應職工崗位調整等,還肩負新招與離崗員工的健康體檢職責;后勤管理科針對退休退養職工的職業健康管理做出規定。整體內容體現了煤礦對于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全面性和系統性重視。
《關于成立大河邊煤礦職業病防治領導機構和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的通知》適用于采礦行業尤其是井工煤礦領域的企事業單位,旨在規范內部治理機制來應對因生產活動可能帶來的職業病危害風險。此文檔主要面向企業內部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人員,包括但不限于企業最高管理層如礦長及各級副職、各部門負責人如安檢科長、工會干部以及直接參與現場管理和安全生產的一線管理人員。它指導企業建立完善的職業病預防管理體系,通過強化組織領導與明確崗位分工來有效保障職工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為礦業企業提供了一個切實可行的職業健康管理操作指南,有助于推進企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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