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晉城蘭花集團莒山煤礦有限公司“1·27”較大水害事故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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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 晉城 蘭花 集團 煤礦 有限公司 27 較大 水害 事故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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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晉城蘭花集團莒山煤礦有限公司127較大水害事故案例》講解了發生在山西蘭花集團莒山煤礦的嚴重事故事件,2023年1月27日該礦發生了一次造成4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達876.12萬元的較大水害事故,并且存在遲報現象。事故單位為一個地方國有企業性質的莒山煤礦,該煤礦設計生產能力達到90萬噸/每年,屬于低瓦斯、中等水文地質環境條件。具體事故發生在3#煤層一采區北翼工作面,在未解除隱患的情況下冒險進行巷道掘進作業,最終因為違規超前和逐班探測措施不當等原因,致使采空區內積水沖破屏障引發悲劇。該事件揭示出企業內部諸多深層次管理缺陷,包括但不限于對安全生產重視不足、擅自簡化或修改安全操作規范流程(例如縮短探放水超前距離)、防治水責任制虛置、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流于形式化,缺乏有效的現場監督,以及地方政府職能部門監管缺失的問題。
《山西晉城蘭花集團莒山煤礦有限公司127較大水害事故案例》適用于各類采礦行業特別是煤炭生產單位,用作安全警示教育材料。此案例詳細分析了從管理層到基層員工在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及安全規程過程中存在的普遍性失誤和疏忽,它為同行業內類似規模和運營模式的企業敲響警鐘。通過了解這一事故的起因與發展過程,相關人員可獲得重要的教訓以預防同類風險再次發生。此外,政府監督管理部門亦可以此為基礎,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條文和技術標準,確保能夠更加嚴格有效地履行其監督職責,防止轄區內出現相似的安全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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