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數據證據取證要求DB14T2990-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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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 數據 證據 取證 要求 DB14T2990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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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數據證據取證要求》講解了山西省地方標準對于電子數據證據的詳細規(guī)范,包括術語定義、操作要求和具體過程。此文件為2024年發(fā)布實施,覆蓋電子數據證據從發(fā)現到最終保存的一整套程序,并設定了具體的取證階段與操作步驟。文中明確規(guī)定電子數據證據指的是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并對其取證進行了全方位的規(guī)定,包含但不限于對術語和定義、工具驗證、取證環(huán)境的安全以及每個階段的要求。其中,一般性要求強調取證需至少兩名專業(yè)人士進行,并避免對原有數據進行更改。針對不同取證階段,如發(fā)現電子數據證據、收集證據、提取、固定電子數據證據等提出了具體措施及注意事項。特別是在發(fā)現階段注重生物證據的優(yōu)先處理與電源狀態(tài)的記錄,在收集過程中則確保及時對易失性數據進行安全保存;提取時,提倡使用準確性已得到驗證的工具,同時根據條件選擇最適方式完成數據提取并加以封存。此外還規(guī)定在提取前、提取后都應生成完整的記錄資料保證所有操作都有據可查。該標準還強調對所有涉及電子數據的過程必須嚴格執(zhí)行保護措施,防止其被意外修改或刪除。
《電子數據證據取證要求》適用于電子數據證據的相關執(zhí)法機構和技術單位,特別是從事電子數據獲取、分析的公安部門及其他司法部門的專業(yè)人員。本文件不僅指導相關工作人員如何按照科學、合理的方式開展取證工作,更對電子數據作為法律證據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提供保障。任何需要接觸和處理數字化信息作為案件證據的行業(yè)領域,如信息安全公司、律師事務所等也能夠依據本規(guī)范來制定內部流程和操作指引。同時,該標準還適用于負責制定政策法規(guī)的政府部門和機構,在設計與審查涉及電子數據的規(guī)則時作為參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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