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鑫永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4.15”物體打擊事故調查報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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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 永和 五金 制品有限公司 4.15 物體 打擊 事故 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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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鑫永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4.15”物體打擊事故調查報告2016 年 4 月 15 日 9 時 48 分,光明新區原光明辦事處(現新湖辦事處)新羌社區深圳市鑫永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發生后,新區安監局、光明公安分局、光明辦事處等相關部門接報后立即趕赴現場,組織開展救援與調查處理工作。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為落實安全事故“四不放過”的要求,查清事故原因,明確事故責任,落實隱患整改,新區管委會成立了由新區安監局、紀檢監察局、組織人事局(工會)、光明公安分局、光明辦事處等部門組成的“深圳市鑫永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4.15物體打擊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并邀請寶安區檢察院參與事故調查工作。具體情況如下:一、事故發生單位基本情況事故單位為深圳市鑫永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注冊成立于 2012 年 7 月 19 日,經營場所:深圳市光明新區光明街道北崗村舊磚廠 A 棟,法人代表:胡小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0504701315,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自行車配件生產加工。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情況(一)事故發生經過2016 年 4 月 15 日 9 時 48 分,深圳市鑫永林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譚小林在深圳市鑫永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車間里裝載一批鋼管,裝載過程中鋼管從車廂滑落,壓住譚小林前胸致其死亡。(二)事故救援情況事故發生后,深圳市鑫永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胡小林立即撥打了 120 報警電話,并組織現場員工將壓在譚小林身上的鋼管抬起,將譚小林移至空地,經 120 現場搶救無效死亡。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一)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譚小林,男,38 歲,身份證號:4305*6214,家庭住址:湖南省新寧縣豐田鄉永福村 8 組 14 號。(二)事故損失及善后工作情況善后處理費用及喪葬撫恤金等共 39.7 萬元。四、事故原因及性質(一)直接原因1、死者譚小林本人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在捆綁鋼管作業時未采取正確有效安全防護措施,操作不當,導致事故發生。(二)間接原因1、深圳市鑫永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對生產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2、深圳市鑫永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胡小林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落實不到位。(三)事故性質調查組調查認為,該起事故是一起作業人員違章作業,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而引發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五、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根據事故調查情況,調查組對有關人員的責任認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見:(一)死者譚小林安全意識淡薄,在作業時未采取任何足夠有效安全防護措施,操作不當,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的有關規定,應對本起事故負直接責任,鑒于譚小林已經死亡,建議免予追究其責任。(二)深圳市鑫永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嚴重不到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的有關規定,應對本起事故承擔主體責任,建議由光明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 109條第(一)款給予行政處罰。(三)深圳市鑫永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胡小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落實不到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應對本起事故承擔管理責任,建議由光明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 92 條第(一)款給予行政處罰。六、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議1、深圳市鑫永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應委托安全評價機構,對公司安全生產進行現狀評價,并結合本起事故對全員進行警示教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完善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職責。2、深圳市鑫永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胡小林應吸取本起事故的教訓,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的職責等相關內容,認真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杜絕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展開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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