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飛南路江厝路交叉口“11·28”一般道路交通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調查報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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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飛南路江厝路 交叉口 11 28 一般 道路交通 生產 安全 責任事故 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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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飛南路江厝路交叉口“1128”一般道路交通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調查報告2023 年 11 月 28 日 9 時 49 分左右,閩 AS2660 號重型自卸貨車在福飛南路江厝路交叉口處與福州 G1K56 號(黃牌)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一人(韓某某,男,64 歲,福州人)當場死亡。涉及單位為福州閩新渣土運輸有限公司。鼓樓區應急管理局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接到鼓樓交警大隊轉來的福州道路交通生產安全事故填報表,反映該起交通事故涉嫌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493 號),鼓樓區政府成立了由區應急管理局、鼓樓交警大隊、區城管局、市道運鼓樓分中心、區總工會、五鳳街道辦事處等有關單位組成的事故調查組,全面展開對該起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事故調查組還邀請了區監察委、區檢察院同步參與該起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事故調查組通過現場勘查、查閱資料、詢問當事人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原因,對事故的性質進行了認定,并提出了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現報告如下:一、基本情況(一)相關企業情況福州閩新渣土運輸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100MA32AQ*,注冊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王莊街道晉連路 20 號世歐王莊城 C-a3 地塊 2#樓 8 層 04 辦公,成立時間:2018 年 12 月 4 日,法定代表人:劉某,委托企業主要負責人:周某。該公司持有福州市交通運輸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道路普通貨物運輸,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 11 日;持有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核發的建筑垃圾準運證(榕城管委第 3501346號),有效期限:2023 年 2 月 1 日至 2025 年 1 月 31 日。(二)事故機動車輛情況閩 AS2660 號重型自卸貨車所屬公司為福州閩新渣土運輸有限公司,品牌型號:豪沃牌 ZZ3317N42*,出廠日期:2020 年 5 月 19 日,注冊日期:2020 年 8 月 27 日,總質量31000 千克,核定載質量 15420 千克,使用性質為貨運。2023 年 10 月 24 日,該貨車所有權從福建杰成渣土運輸有限公司轉移登記至福州閩新渣土運輸有限公司。2023 年 11月 21 日進了一次二級維護。事故發生后,根據福建南方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南方司法鑒定中心2023車痕(C)鑒字第 3316 號,閩 AS2660 號重型自卸貨車行車制動系、轉向系、燈光系均符合運行安全狀態要求。事發時車輛載質量未超過核定載質量。(三)事故機動車輛駕駛人情況事故發生時閩 AS2660 號重型自卸貨車駕駛人林某某,男,福建省福州市閩侯縣人,1971 年*月*日出生,2023年 11 月 1 日入職福州閩新渣土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駕駛證號:3501211971*,檔案編號:35010600*,準駕車型:A2,發證機關: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發生后,經福建南方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其血液未檢出乙醇、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嗎啡成分。(四)事故道路情況事故現場位于福飛南路江厝路口,為“T”型交叉路口。福飛南路呈南北走向,路口北側的福飛南路為雙向八條機動車道,其中西側路面設有四條機動車道,一條為右轉彎車道、兩條為直行車道、一條為直行掉頭車道;東側路面設有四條機動車道,兩側為非機動車道,道路中央及機、非車道之間由金屬護欄隔離。江厝路在路口西側呈東西走向,南側路面設有三條機動車道,北側路面設有兩條機動車道,兩側各設有一條非機動車道,道路中央由金屬護欄隔離。路口內西、南、北三側均設有過街人行橫道,路口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有交通標志、標線,道路為瀝青路面,路面完好,路表干燥,白天視線良好。二、事故發生經過2023 年 11 月 28 日 9 時 49 分左右,林某某駕駛閩AS2660 號重型自卸貨車,沿福飛南路在西側右轉彎導向車道由北往南行駛至福飛南路江厝路口,在機動車信號燈為綠燈進入路口右轉彎通行時,適遇韓某某(死者)駕駛福州G1K56 號黃牌電動自行車,沿福飛南路西側非機動車道由北往南在非機動車信號燈為綠燈時直行通過路口。在路口內西北角處,該貨車右前輪與韓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左側前部車身發生碰剮,致韓某某連人帶車右側倒地后被該貨車右側車輪輾軋,造成當場死亡。三、事故原因和性質根據鼓樓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 350102120230000218 號)以及事故調查組調取的該公司資料、對人員進行調查詢問的情況,對造成該起事故的原因分析如下:(一)直接原因當事人林某某駕駛閩 AS2660 號重型自卸貨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在右轉彎前,未提前開啟右轉向燈并減速行駛,未注意觀察路口內交通情況,車輛右轉彎時未讓直行的車輛展開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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