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應急管理部關于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的決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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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安全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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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部關于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的決定》講解了應急管理部于2021年8月17日第2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的《煤礦安全規程》修改內容,并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該決定旨在進一步預防和遏制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提升煤礦的本質安全水平。具體修改內容包括:一是明確了煤礦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健全各級負責人、各部門、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以及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二是規定了煤礦使用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未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不得使用。三是對采煤工作面和掘進工作面的數量進行了限制,明確了一個礦井同時回采的采煤工作面個數不得超過3個,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個數不得超過9個。四是詳細規定了采用放頂煤開采時的具體要求,包括進行可行性論證和設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處理堅硬頂板和頂煤的方法等。五是明確了使用掘進機、掘錨一體機、連續采煤機掘進時的操作規程,確保作業安全。
《應急管理部關于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的決定》適用于全國范圍內的煤炭生產與煤礦建設企業。這些企業必須嚴格遵守修改后的《煤礦安全規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確保生產過程中的安全。此外,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也應加強對煤礦企業的監督檢查,確保各項規定得到有效落實,從而有效預防和減少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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