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除水泥罐外圍彩鋼板時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一名人員死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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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水泥罐外圍彩鋼板時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一名人員死亡!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現場勘察情況 1.公安機關現場勘驗情況:現場位于閩侯縣荊溪鎮閩亞建材實業有限公司內,現場南側為昌福線鐵路,現場西側為杜塢火車站,現場東側為牛遠亭自然村,現場北側為山地。中心現場位于閩侯縣荊溪鎮閩亞建材實業有限公司內東側的水泥攪拌罐區,在水泥攪拌罐東側底部地面,見一中年男性死者,俯臥于地面,身著深藍色工裝,身上綁有橙色安全繩,安全繩扣固定在安全繩上。在尸體東側地面上,見散落的水泥罐外立面鐵皮及木板一塊,木板長192cm,寬92cm。在尸體位置東北側見一高空作業吊籃,吊籃南側平臺區域見木板脫落,吊籃由現場北側一部車牌為閩DE9936的吊車控制。 2.專家現場勘察記錄:事發時拆除生產線綠色環保外包裝彩鋼板為1#生產線15.5米以上水泥罐外圍封閉的彩鋼板土墻面,長12.3米、寬11.8米、高20.32米;拆除作業時使用的吊籃系采用型鋼焊接制作,吊籃長11米、寬1.1米、高1.2米,吊籃底部鋪設膠合板作為腳手板,吊籃左側腳手板滑脫后形成兩個長0.95米、寬0.74米的孔洞。 (二)人員傷亡情況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鄒*棋,男,漢族,1975年*月*日出生,系拆除現場的作業工人,經查詢特種作業操作證查詢平臺鄒*棋未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善后處置情況 (一)基本情況及事故發生經過 因福州港口后方鐵路建設需要,閩亞公司部分廠區涉及拆遷,需將位于廠區東側攪拌樓的4個水泥罐及其下部生產線的鋼構外包裝拆除后,向北位移18米左右重新安裝。經中間人介紹,閩亞公司采購部經理余*與領行公司工作人員余*紅取得聯系。2024年2月25日,閩亞公司與領行公司簽訂《外來人員安全協議書》;2月26日,閩亞公司與領行公司簽訂《鋼結構工程承包合同》。 2024年2月28日上午7時許,余*紅通知住在領行公司宿舍內的工人吳*書、鄒*棋、徐*超三人前往閩亞公司進行拆除作業,鄒*棋叫來打零工的龍*才共同前往作業,由徐*超駕駛領行公司所有的閩A**Q1U車輛,從領行公司的宿舍載鄒*棋、龍*才、吳*書到達閩亞公司。上午8時許,余*紅聯系的吊車駕駛員譚*良駕駛吊車閩D**936先行到達閩亞公司,上午9時許,余*紅、汪*瓊二人也到達閩亞公司,與閩亞公司員工江*缺交接完隨即離開。鄒*棋即與現場工人開始生產線攪拌樓外墻拆除作業。譚*良負責操作吊車,使用吊籃將人員吊到指定高度進行作業。鄒*棋、吳*書站在吊籃內部,待吊車將吊籃上升到指定區域,兩人便開始拆除生產線攪拌樓外墻彩鋼板,拆除下來的彩鋼板用繩子固定并通過滑輪下放至地面,徐*超、龍*才二人在地面負責搬運拆除下來的彩鋼板。 當天下午14時10分許,吳*書和鄒*棋在距地面20米左右的吊籃上拆除彩鋼板,吳*書準備用繩子和滑輪將彩鋼板下放至地面,在轉身去拿繩子時,聽到鄒*棋所處位置底部木板傳來異響,回頭發現鄒*棋已經從吊籃墜落至地面。吳*書立即通過對講機讓譚*良將吊籃下落到地面。14時16分,徐*超撥打了120急救電話。14時33分,徐*超撥打110報警電話。120急救人員到場對鄒*棋實施搶救,后宣布鄒*棋已無生命體征。荊溪鎮人民政府相關領導、工作人員、派出所民警等第一時間到場處置,同時協調開展善后處置工作。 三、事故原因分析與性質認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1.事故吊籃設備底部木板未固定,木板松動導致死者鄒*棋隨木板一同從吊籃上掉落,是導致本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2.死者鄒*棋未持有特種操作證從事高處作業,安全意識淡薄,對高空作業環境危險性認識不足,未按規定正確佩戴、使用安全帶,不慎墜落,也是造成本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間接原因 1.領行公司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僅作口頭提醒,未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導致從業人員鄒*棋安全意識淡薄、高處作業時未做好相關安全防護措施;對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不到位,聘請無證人員從事高處作業,未能發現并消除吊籃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制止作業人員鄒*棋違規作業的行為,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2.閩亞公司對外來作業人員的資質審核不到位,未對外來作業人員開展相關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致使外來作業人員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并消除吊籃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制止鄒*棋違規作業的行為,也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該事故是一起因從業人員違規作業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相關責任人員及單位的處理意見 (一)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 1.鄒*棋(死者),安全生產意識淡薄,未持有特種操作證從事高處作業,對高空作業環境危險性認識不足,未按規定正確佩戴、使用安全帶展開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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