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514省道武鳴區靈馬鎮“2·25”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報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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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514省道武鳴區靈馬鎮“2?25”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報告 2021年2月25日14時許,在S514省道百色往南寧方向21km+600m處,發生一起一輛車牌號為桂AF6895的重型倉柵式貨車與一輛車牌號為桂L37031的輕型廂式貨車碰撞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1人受傷(其中3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約250萬元。事故發生后,南寧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并于2021年8月19日批復同意事故調查結案,依法向社會進行了公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88號,2021年修正版)、《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的通知》(安委辦〔2021〕4號)的有關規定,市安委會辦公室組織有關單位對該起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了回訪評估。現將評估情況報告如下: 一、評估工作組織及開展情況 2022年7月11日,市安委會辦公室牽頭成立了S514省道武鳴區靈馬鎮“2?25”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組(以下簡稱評估組),評估組組長由市安委辦副主任、市應急局副局長藍錦山同志擔任,成員由市應急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總工會及武鳴區、良慶區人民政府等單位組成,同時,邀請市紀委監委派員參加評估工作。評估組逐項對照《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S514省道武鳴區靈馬鎮“2?25”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結案的批復》(南府復〔2021〕177號,以下簡稱《批復》)要求,深入事故有關企業和相關管理部門,采取調閱事故原始檔案、查閱相關文件資料、聽取匯報和現場檢查等方式,對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開展了評估工作。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評估組現場進行了反饋,并要求立即進行整改。2022年9月6日,評估組召開會議,經充分討論,形成評估意見。 二、事故責任企業和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一)對事故責任企業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南寧市德興隆物流有限公司。按照事故調查的責任認定,該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由南寧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2021年8月31日,南寧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進行立案調查,并于10月19日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南應急罰〔2021〕35號),作出罰款人民幣60萬元的行政處罰。該公司于10月26日領取《行政處罰決定書》后,未在15日內繳納罰款,也未在法定期限6個月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2022年5月26日,南寧市應急管理局作出《強制執行申請書》(南應急強執〔2022〕1號),依法申請青秀區人民法院對該公司進行強制執行,青秀區人民法院已于7月20日立案審查。 (二)對事故責任企業責任人員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1.對移送司法機關人員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黃枝珍,桂L37031號輕型廂式貨車駕駛員(車主)。按照事故調查的責任認定,黃枝珍涉嫌構成危險駕駛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2021年10月8日,南寧市應急管理局將黃枝珍涉嫌犯罪一案移送南寧市公安局進一步審理。2021年12月13日,南寧市公安局武鳴分局將案件移送南寧市武鳴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2年1月13日,南寧市武鳴區人民檢察院向南寧市武鳴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3月11日,南寧市武鳴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黃枝珍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0.5萬元。 2.對企業有關責任人員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1)黃美慢,南寧市德興隆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按照事故調查的責任認定,黃美慢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由南寧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2021年8月31日,南寧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進行立案調查,并于10月19日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南應急罰〔2021〕36號),作出罰款人民幣2.4萬元的行政處罰,黃美慢已于11月8日將罰款繳納完畢。 (2)覃迪,南寧市德興隆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長。按照事故調查的責任認定,覃迪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由南寧市德興隆物流有限公司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2021年2月26日,南寧市德興隆物流有限公司對覃迪處以罰款人民幣0.2萬元的處罰。 (3)彭文書,桂AF6895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實際擁有人和使用人。按照事故調查的責任認定,彭文書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由南寧市德興隆物流有限公司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2021年2月26日,南寧市德興隆物流有限公司對彭文書處以扣除安全生產違約金人民幣1萬元的處罰。 三、事故有關管理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一)事故有關管理單位的責任追究情況。 1.南寧市監察委員會于2022年4月26日責成良慶區人民政府向南寧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2.南寧市監察委員會于2022年4月26日責成南寧市交警支隊十五大隊向南寧市交警支展開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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