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惠州市科特測控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案的調查報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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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 惠州市 測控 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負責人 履行 安全生產 管理 職責 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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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惠州市科特測控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案的調查報告》講解了2023年6月13日大亞灣區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的主要問題。報告指出,惠州市科特測控工程有限公司車間行車未張貼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且該操作規程未經公司主要負責人黎某審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黎某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其應盡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9月14日,大亞灣區應急管理局對此事立案調查,案件號為(惠灣)應急立〔2023〕22號。調查報告顯示,黎某自2018年起擔任公司總經理,并于2023年1月正式成為公司主要負責人。調查人員通過查閱相關文件和詢問筆錄,確認了黎某確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法律主體。此外,調查還證實了行車安全操作規程確實未經黎某審批實施。因此,大亞灣區應急管理局向該公司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要求在2023年10月10日前完成整改。10月11日的復查結果顯示,行車安全操作規程已經由黎某審批并張貼上墻,隱患問題得到解決。最終,報告認定惠州市科特測控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黎某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違法事實成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
《關于惠州市科特測控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案的調查報告》適用于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涉及機械操作、設備維護等高風險作業的企業。這份報告不僅為類似企業提供了合規操作的重要參考,還提醒各企業主要負責人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確保本單位的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得到有效落實。這有助于提高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同時,該報告也為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提供了一個典型案例,便于今后在處理同類問題時參考和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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