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和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試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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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 化學品 生產 儲存 裝置 個人 可接受 風險 標準 社會 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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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和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試行)》講解了我國關于確定陸上危險化學品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和在役生產、儲存裝置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的標準規范。本文檔規定了不同場合下的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與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對于低密度人員場所,新建裝置的單個或少量暴露人員的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為1 10^-5每年,在役裝置為3 10^-5每年;居住類高密度場所、公眾聚集類高密度場所以及高敏感場所和重要目標的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依次降低至不同的概率值。同時,在特定高密度場合如大型體育場等,則具有更為嚴格的個人風險要求。文檔還詳細介紹了社會風險的判定標準以及對應的風險等級,并將之分為不可接受區、盡可能降低區以及可接受區三個部分。為了評估和計算外部安全防護距離,該標準提出應用事故后果計算法、定量風險評價法或者危險指數法作為推薦方法,并特別針對涉及爆炸物類危險品的企業詳細介紹了事故后果計算法的具體步驟。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和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試行)》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存儲領域的規劃及管理部門,特別是在制定新建設施的安全性評審標準,以及改造現有設施時所需遵守的安全指導方針。這份文件對于確保化工行業的生產和儲存在合理限度內的安全性,保護周邊社區和設施有著直接的重要性,尤其是那些靠近人口密集地區或是對社會穩定至關重要的機構,如學校、醫院和其他敏感場所的企業而言尤為關鍵。這同樣也是各相關企業負責人和從業人員理解如何根據具體情況調整和完善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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