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安全監管七項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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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 安全監管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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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安全監管七項制度》講解了政府在建設工程和拆除工程中的備案制度,規定建設單位需在規定時間內將安全施工措施報送給相關部門備案。文中還描述了三類人員考核任職制度,明確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需通過考核才能任職。同時,強調了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包括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等特種作業人員需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證書。此外,還提到了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制度,要求施工單位在驗收合格后30日內向相關部門登記。文中還闡述了政府安全監督檢查制度,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在安全監督檢查中的權利和責任。另外,介紹了危及施工安全工藝、設備、材料淘汰制度,指出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并由相關部門制定和公布具體目錄。最后,講解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要求施工單位發生事故后及時、如實向相關部門報告,并明確了總承包單位的上報責任。
《政府安全監管七項制度》適用于建設工程和拆除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其相關人員,特別是涉及安全施工、特種作業、起重機械使用、安全監督檢查等領域的從業人員。該制度還適用于各級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為他們提供了具體的監管依據和操作指南,確保建設工程的安全管理得到有效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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