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安全管理暫行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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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生資源 回收 利用 企業 安全管理 暫行辦法
- 資源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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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安全管理暫行辦法》講解了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要求,旨在確保生產經營安全,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該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企業和集散交易市場的經營及安全管理活動。再生資源被定義為在生產和生活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通過回收、加工處理后可重新獲得使用價值,包括廢舊金屬、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報廢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廢輕化工原料、廢玻璃等。辦法詳細規定了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包括固定經營場所、營業執照、備案登記、符合規劃要求、經營場所的安全設備和設施、環境衛生要求、臨時回收站的管理、集中分揀處理場所的條件、防止環境污染和安全生產措施等內容。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安全管理暫行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企業和集散交易市場的經營單位,以及負責相關安全管理活動的政府部門和單位。這些企業需要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并辦理備案登記,符合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確保經營場所具備必要的安全設備和設施,保持環境衛生,防止環境污染和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該辦法還特別強調了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和集中分揀處理場所的具體要求,以保障整個行業的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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