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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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 鍵 詞:
- 建筑工程 生產 安全事故 報告 調查 處理 制度
- 資源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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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講解了在建筑工程領域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流程。當職工發生傷亡事故后,負傷者或最早發現者應立即向直接領導報告,直接領導需迅速將事故簡況報告給公司質量安全部和主管經理,并視情況報告上級主管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事故的正式快速報告須在事故發生后的2小時內提交至公司質量安全部,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名稱、傷亡人數及人員情況、簡要經過、初步原因及采取的措施等。對于輕傷事故,由項目部負責調查,查清事故原因,確定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并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對于重傷事故,由公司負責組織調查,項目部參與,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并在7日內報公司;對于死亡事故,公司需會同地方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調查,調查組必須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收集證據,分析原因,查清責任,擬定整改方案,提出處理意見,并在15日內完成調查報告書的提交。發生事故的單位領導和現場人員必須嚴格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或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設備,必須做好標記和記錄。事故現場調查結束后,需依照程序批準后方可清理現場。對事故的處理,必須遵循“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未受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對事故有關領導和責任者不查處不放過。此外,對事故責任者,將根據事故情節及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建筑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適用于建筑行業的所有企業和從業人員,特別是工程項目部、公司質量安全部以及各級管理人員。該制度旨在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流程,確保事故得到及時、準確的處理,同時通過嚴格的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意識,預防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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