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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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 鍵 詞:
- 生產 安全事故 報告 調查 處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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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制度》講解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的具體流程和要求。事故工區在發生生產安全重傷以上事故時,需在1小時內報告工區項目部安質部及縣級以上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工區項目部在一小時內報集團公司。對于鐵路交通事故,應立即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或公安機關及工區項目部安質部,工區項目部需將事故情況報告事故發生地鐵路管理機構及集團公司。事故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概況、時間、地點、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初步經濟損失、已采取的措施及其他情況。項目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應及時補報,特別是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也應補報。事故調查處理制度規定,事故發生后,工區和現場人員應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及相關證據,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或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記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并請目擊人或肇事見證人簽字。事故調查由政府部門組織,調查組有權了解事故情況并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任何項目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調查。項目負責人和相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應隨時接受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情況。集團公司按照政府批復,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門。事故調查處理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事故責任者未受處理、防范整改措施未落實、有關人員未受教育不放過。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制度》適用于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特別適用于建筑施工、鐵路運輸、化工生產等行業。該制度為各企業提供了詳細的事故報告流程和調查處理方法,確保在事故發生后能夠迅速、有效地進行應對,減少事故帶來的影響。同時,該制度還明確了事故現場保護、證據保存、事故調查組的職責和權限,以及事故處理的原則和程序,為企業和相關責任人提供了明確的指導和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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