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港口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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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 鍵 詞:
- 港口 生產 安全事故 統計 報表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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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制度》講解了為加強全國港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做好港口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分析工作而制定的報表制度。該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制定,旨在使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時、準確地掌握港口生產安全事故信息,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減輕和消除事故的社會危害。統計范圍涵蓋全國從事港口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在運營中因安全問題引發的人員重傷及死亡事故。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港口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工作,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工作。報表制度包括港口生產安全事故快報表和季報表,事故發生后需按不同級別事故上報至相關部門。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在每季度后10日內匯總并上報上季度事故情況,無事故省份需報送零事故報告。上報資料須標明單位負責人、填表人、聯系電話、報出日期,并加蓋單位公章。錯、漏報事故報表應及時更正,超過48小時未更正將被視為謊報,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有關單位及其統計人員必須如實填報。
《港口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制度》適用于全國范圍內從事港口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及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具體包括交通運輸部、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該制度對于規范港口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統計工作,提高事故處理效率,保障港口安全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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