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港口區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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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 鍵 詞:
- 港口 安全生產 行政責任 追究 制度
- 資源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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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區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制度》講解了為有效防范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生產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追究,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的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制度。該制度明確了適用范圍,即本區行政轄區內發生的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的失職、瀆職行為。制度規定了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領導人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的責任,具體包括主要領導人和分管領導的責任,并詳細列出了需要進行行政責任追究的情形,如重特大火災事故、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建筑質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安全事故、礦山安全事故、鍋爐和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等。同時,制度還強調了“誰許可、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和責任倒查原則,明確了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具體標準,并規定了事故發生后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應履行的職責,如檢查安全監管職責的落實情況、制定應急預案、及時上報事故、配合事故調查等。
《港口區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制度》適用于本區行政轄區內各級政府、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相關部門,特別是主要領導人和分管領導,以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以及其他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該制度旨在通過明確責任、加強監管,確保安全生產工作得到有效落實,減少和防止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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