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廠區行駛車輛安全管理規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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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廠區 行駛 車輛 安全管理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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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區行駛車輛安全管理規定》講解了廠區內車輛行駛的安全管理要求。該文件規定了廠內機動車輛的速度限制,明確指出在廠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進出廠門、交叉路口、彎道等特殊路段不得超過5公里,并要求設置安全警示牌。文件還強調了在交叉路口、彎道、狹路、車間門口、消防栓附近、危險地段及要道不得停車,以確保道路暢通和行車安全。對于裝運超高、超寬、超長及危險品的車輛,文件要求設置明顯安全標志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特別指出,在運輸危險品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確保安全。此外,文件還詳細規定了鏟車、電瓶車等特種車輛的行駛要求,包括“六減速”原則,禁止兩輛鏟車合抬貨物共同行駛,以及禁止在鏟車上站人行駛等。為了進一步保障廠區內的交通安全,文件還禁止騎車雙手脫把、撐傘、騎快車、攀扶其他車輛的行為,并要求車間內不準騎自行車,進出廠門需下車推行。摩托車、助動兩用車等應停放在指定地點,不得駛入生產區域。對于進入防火防爆區域的機動車輛,必須經過企業安全部門的批準,并在排氣口安裝符合要求的阻火器。拖拉機則必須熄火推入(出)生產區域。
《廠區行駛車輛安全管理規定》適用于各類工業企業的廠區內車輛管理,特別是涉及危險品運輸、特種車輛操作及防火防爆區域的管理。該規定不僅為廠區內的機動車駕駛員提供了詳細的行駛指南,也為企業管理層制定和實施有效的車輛安全管理措施提供了依據。適用于所有在廠區內駕駛或操作車輛的人員,包括但不限于貨車司機、鏟車司機、電瓶車操作員、摩托車和助動兩用車使用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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