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監理責任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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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 鍵 詞:
- 安全 監理 責任 制度
- 資源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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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理責任制度》講解了在建筑工程中,監理企業、企業法人代表、企業技術負責人、企業副經理及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在安全生產監管方面的具體職責和義務。監理企業需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并在發現安全隱患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暫停施工,必要時向主管部門報告。企業法人代表作為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需確保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制,制定相關制度,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并督促檢查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建立事故應急處置機制,及時報告質量安全事故。企業技術負責人需貫徹國家及上級的安全生產方針,審批項目監理規劃中的安全措施,對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安全性負責,組織監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將安全生產納入日常巡檢,參與事故調查并制定防范措施。企業副經理需協助法人代表落實安全生產制度,審批監理規劃中的安全措施,組織安全工作會議,定期檢查安全生產工作,采納合理化建議,參與事故調查并提出改進措施。項目總監理工程師需對項目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制定并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措施,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領導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定應急救援機制,處理安全事故。
《安全監理責任制度》適用于建筑工程領域的監理企業、施工單位及相關管理人員,特別是涉及安全生產監管的企業法人代表、技術負責人、副經理及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該制度明確了各方在安全生產監管中的具體職責,有助于提高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水平,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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