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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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質勘探 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 暫行規定
- 資源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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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講解了地質勘探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措施,旨在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該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作業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但不包括石油、天然氣、煤炭地質勘探。規定明確了地質勘探單位作為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應對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地質勘探作業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工作進行監督。地質勘探單位需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制度和規程,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崗位作業安全規程、安全生產現場檢查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重大危險源檔案管理和檢測監控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制度、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制度以及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制度。此外,規定還要求地質勘探單位應具備相應的地質勘查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在從事地質勘探活動前向工作區域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地質勘探單位還需按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用于完善安全防護設備、配備應急救援器材、進行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等。探礦權人不得將地質勘探工程項目委托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且地質勘探單位不得轉包其承擔的地質勘探工程項目。
《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作業的企事業單位。石油、天然氣、煤炭地質勘探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不適用此規定。該規定特別強調了地質勘探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責任,要求其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和規程,并確保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此外,規定還明確了國家和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地質勘探作業中的監督職責,確保地質勘探作業的安全有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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