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擅闖保護區立桿掛纜造成傷害索賠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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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 鍵 詞:
- 保護區 立桿掛纜 造成 傷害 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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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闖保護區立桿掛纜造成傷害索賠案》講解了2001年5月15日發生在縣白槎鎮郭皈村地段的一起高壓線電弧燒傷事故,涉及原告鄒某及其工友在未獲供電局許可的情況下,在電力保護區內架設通訊光纜時遭遇電擊受傷的事件。案件中,被告包括某供電公司、某通信實業有限公司及工程承包人徐某。該通訊光纜設計穿越供電局所屬高壓線下時未經同意。事故發生后,原告鄒某住院治療123天,經法醫鑒定為六級傷殘。被告徐某承諾支付醫療費用,并墊付部分款項。法院審理查明,被告公司在軍柘線70號至71號下架設通訊光纜未經供電局許可,且被告徐某無相關資質,原告亦未經過安全培訓。根據法律規定,法院認為供電局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原告因未盡到注意義務,承擔10%的責任;被告公司因未嚴格審查資質且未經許可施工,承擔40%的責任;被告徐某因無資質并雇傭無技術民工違章施工,承擔50%的責任。對于繼續治療費請求予以支持,但殘疾賠償金不屬于觸電人身損害賠償范圍。
《擅闖保護區立桿掛纜造成傷害索賠案》適用于涉及電力設施保護區施工的相關企業和個人,特別是從事通訊光纜架設等高空作業的企業和人員。該案例警示所有在電力設施附近進行施工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獲得相關部門許可,并確保施工人員具備相應資質和技術能力。此外,施工單位應加強安全培訓,提高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本案還提醒各企業在簽訂合同時需嚴格審查合作方的資質,以減少潛在風險和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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