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礦瓦斯防治工作“十條禁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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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 瓦斯 防治 工作 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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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瓦斯防治工作“十條禁令”》講解了對煤礦企業在生產建設過程中的嚴格規定,旨在有效防止和控制瓦斯事故的發生。該文件禁止無證無照、證照不全或暫扣等非法生產建設行為,并要求對違法礦井進行停產整頓和依法關閉取締。同時,禁止核準建設30萬噸/年以下的高瓦斯礦井和45萬噸/年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新建項目,并對已批在建同類礦井重新審查初步設計和完善瓦斯防治措施。針對應進行瓦斯抽采的礦井,要求必須建立抽采系統并實現達標,否則停產整頓。對于綜合防突措施效果不達標的突出煤層,禁止進行采掘活動,需落實區域和局部防突措施,確保防突效果達標。9萬噸/年及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經防突能力評估不得擅自組織生產,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礦井需停產整頓或由具備能力的企業兼并重組。此外,禁止礦井瓦斯超限作業,一旦發生瓦斯超限,必須立即停產撤人并查明原因。嚴禁擅自降低礦井瓦斯等級,發生瓦斯動力現象的礦井應及時進行等級鑒定。禁止在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的情況下進行采掘活動,確保監測系統的裝備齊全、數據準確。要求礦井通風系統合理、設施完好、風量充足,杜絕無風、微風作業。最后,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設備,確保電氣設備合格,防止電氣失爆。
《煤礦瓦斯防治工作“十條禁令”》適用于所有從事煤礦開采及相關工作的企業,特別是那些涉及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企業。該文件不僅為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提供了具體的操作指南,也為煤礦企業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生產提供了明確的規范和標準。無論是新建礦井還是已有礦井,都必須嚴格遵守這些禁令,以確保煤礦生產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防范瓦斯事故的發生,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健康。通過嚴格執行這些禁令,可以提高整個行業的安全生產水平,促進煤礦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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