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業化學物質產品行政保護條例(2020年修訂).docx
- 配套講稿:
如PPT文件的首頁顯示word圖標,表示該PPT已包含配套word講稿。雙擊word圖標可打開word文檔。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檔作品中含有的國旗、國徽等圖片,僅作為作品整體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設計者僅對作品中獨創性部分享有著作權。
- 關 鍵 詞:
- 2020年修訂 農業化學 物質 產品 行政 保護 條例 2020 修訂
- 資源簡介:
-
《農業化學物質產品行政保護條例(2020年修訂)》講解了對外國農業化學物質產品獨占權人的合法權益給予行政保護的相關規定。該條例定義了農業化學物質產品為用于農業生產的化學合成農藥,包括除草劑、殺蟲劑、殺菌劑、滅鼠劑和植物生長調節劑。條例明確了申請農業化學物質產品行政保護的條件,即1993年1月1日前不受中國專利法保護、1986年1月1日至1993年1月1日期間在申請人所在國獲得獨占權且尚未在中國銷售的產品。申請人需通過國務院化學工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代理機構提交相關文件,包括申請書、獨占權證明文件、制造或銷售許可文件及合同副本。國務院化學工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和審查申請,符合條件的將頒發行政保護證書并公告。行政保護期為7年零6個月,期間需繳納年費。若出現獨占權失效、未繳納年費、書面放棄保護或未申請登記等情況,行政保護將提前終止。任何組織或個人認為行政保護不當,可以請求撤銷,且撤銷決定將予以公告。未經許可制造或銷售受保護產品的,獨占權人可請求制止侵權行為。
《農業化學物質產品行政保護條例(2020年修訂)》適用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有關農業化學物質產品行政保護雙邊條約或協定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其他組織及個人。該條例特別針對外國農業化學物質產品獨占權人,提供了一套詳細的申請、審查、批準和管理流程,確保其合法權益在中國得到有效保護。適用于農業化學領域的生產、研發和銷售企業,尤其是那些涉及國際技術合作與交流的企業。
展開閱讀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