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2013〕第62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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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安監總局令2013第62號 煤礦 外包 工程 安全管理 暫行辦法 國家 總局 2013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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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講解了非煤礦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監督的相關規定,明確了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該辦法詳細規定了外包工程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即發包單位負主體責任,承包單位對其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責。同時,辦法還強調了承包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和資質,并對外包工程的安全投入、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內容、技術交底、安全生產考核等方面進行了具體要求。此外,辦法還特別指出,發包單位應當定期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適用于依法批準的礦區范圍內,以外包工程的方式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的勘探、建設、生產、閉坑等工程施工作業活動,以及石油天然氣的勘探、開發、儲運等工程與技術服務活動的安全管理和監督。該辦法不適用于非煤礦山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安裝,以及露天采礦場礦區范圍以外地面交通建設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監督。適用于這些領域的相關企業和單位,特別是那些涉及非煤礦山外包工程的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本辦法的各項規定,確保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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