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2006〕第5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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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安監總局令2006第5號 藥品 制毒 化學品 生產 經營 許可 辦法 國家 總局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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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講解了國家對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的具體規定。該辦法旨在加強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防止其被用于制造毒品,維護經濟和社會秩序。根據辦法,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具體分類和品種見附表。第一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實行許可證管理,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審批和頒發許可證。第二類、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實行備案證明管理,分別由市級和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辦法詳細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申請許可證或備案證明所需提交的文件、資料及其真實性要求,并明確了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和審查程序。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適用于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涉及第一類、第二類和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企業。這些企業需要按照辦法的規定申請相應的許可證或備案證明,確保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此外,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也應根據辦法的規定,履行對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的監督職責,保障社會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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