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2010〕第34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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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安監總局令2010第34號 金屬 非金屬 地下 礦山企業 領導 帶班 監督 檢查 暫行規定 國家 總局 2010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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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講解了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具體要求和實施方法。該規定旨在落實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規定明確了礦山企業的定義和領導的范圍,強調礦山企業必須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領導在井下現場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礦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負全面責任。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礦山企業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依法作出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此外,規定還要求礦山企業建立健全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制定考核獎懲辦法和月度計劃,建立和完善領導帶班下井檔案。領導帶班下井的職責包括加強井下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的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撤離。礦山企業從業人員有權拒絕無領導帶班下井的作業,且不得因此受到任何不利待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建立、執行、考核、獎懲等情況納入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并定期進行檢查。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適用于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生產企業及其所屬各獨立生產系統的礦井,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等建設礦井。該規定特別適用于礦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此外,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也應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落實工作,配合開展監督檢查和考核獎懲等工作。該規定對保障礦山安全生產、提高現場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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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總局令[2010]第34號_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doc](/Images/s.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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