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2009〕第21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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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安監總局令2009第21號 生產 安全事故 信息 報告 處置 辦法 國家 總局 2009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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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講解了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的具體規定,明確了報告和處置的基本原則和程序。該辦法旨在規范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置工作,確保事故信息能夠及時、準確、完整地上報和處理。辦法規定了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較大涉險事故后,其單位負責人應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報告,較大以上事故還需在1小時內報告省級相關部門。重大、特別重大事故可直接報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事故信息報告后,應逐級上報,并在必要時通過電話快報上級部門。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單位的基本情況、時間、地點、事故經過、傷亡人數、經濟損失及已采取的措施等。辦法還規定了24小時不間斷調度值班制度,確保事故信息的及時接收和處理。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適用于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涉及高風險行業的企業,如化工、礦山、建筑施工等。同時,該辦法也適用于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這些機構負責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置工作,確保事故信息能夠迅速、準確地傳遞,以便及時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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