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2011〕第41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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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安監總局令2011第41號 危險 化學品 生產 企業 安全生產 許可證 實施辦法 國家 總局 2011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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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講解了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原則,明確了該辦法的適用對象為依法設立且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工商核準文件從事生產最終產品或中間產品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企業。該辦法強調了企業必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才能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活動,并詳細規定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條件,包括企業選址布局、規劃設計、與重要場所的距離要求、廠房、作業場所、儲存設施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等方面的具體標準。同時,該辦法還明確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規定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以及委托發證的相關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特別是那些依法設立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工商核準文件的企業。這些企業需嚴格按照該辦法的規定申請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確保其生產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標準的要求。該辦法還特別適用于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企業,這類企業除了需要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外,還需依法取得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此外,該辦法對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和委托發證的具體要求也進行了明確規定,確保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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