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2012〕第48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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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安監總局令2012第48號 職業病 危害 項目 申報 辦法 國家 總局 2012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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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講解了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具體要求和程序,旨在規范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工作,加強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該辦法規定,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單位(煤礦除外)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并接受監督管理。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實行屬地分級管理,中央企業、省屬企業及其所屬用人單位需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其他用人單位則向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用人單位在申報時需提交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及相關文件資料,并通過電子數據和紙質文本兩種方式進行申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在收到申報文件后的5個工作日內出具申報回執。用人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技術引進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或因技術、工藝、設備、材料等發生變化導致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時,需在15日內申報變更。此外,用人單位終止生產經營活動時,應在15日內報告并辦理注銷手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管理檔案,并對用人單位的申報情況進行抽查和監督檢查,同時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對于違反規定的用人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依法給予警告、罰款等處罰。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適用于各類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單位,尤其是需要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的企事業單位。該辦法特別強調了煤礦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辦法另行規定,因此煤礦行業需遵循專門的申報規定。本辦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適用于所有需要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用人單位,旨在提高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管理水平,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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