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監察執法監督辦法》講解了為保障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煤礦安全監察員依法履行職責,規范執法行為而制定的一系列具體措施。該辦法指出執法監督是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下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執法人員內部執法行為的監督,旨在通過自我規范、自我完善、自我糾正、自我提高來達到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效能的目的。文中強調了執法監督工作要做到依法依規、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等原則,并明確了省局及分局(站)主要負責人作為第一責任人,需組織協調執法監督工作,且要求配備足夠數量的專兼職工作人員。辦法還詳細列出了執法監督的范圍,涵蓋了監察執法工作制度、監察執法計劃執行情況、執法主體合法性等多個方面。此外,《煤礦安全監察執法監督辦法》規定了省局和分局(站)應建立健全的重大行政處罰集體研究制度、執法案卷評查制度、行政執法評議制度、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制度以及監察執法工作機制等,以加強執法制度約束和內部執法監督。最后,該辦法提出了多種執法監督方式,如日常監督、專項監督、綜合檢查、抽查互檢、組織評議、座談反饋等,并特別提到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走訪部分煤礦企業和其他相關部門活動,了解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情況,聽取意見和建議。
《煤礦安全監察執法監督辦法》適用于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所屬部門,包括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及其所屬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站)。這些機構在進行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中,需要依據此辦法對其內部執法行為進行監督,確保執法行為合法合規。該辦法不僅適用于直接參與煤礦安全監察執法的工作人員,也適用于負責組織協調執法監督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及專(兼)職工作人員。同時,對于煤礦企業和相關部門而言,該辦法也為他們提供了一個了解煤礦安全監察執法監督流程和標準的機會,有助于促進社會各界對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