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生產問責制度》講解了為貫徹相關法律法規,落實各級領導干部的安全生產責任,嚴肅追究事故行政責任以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并保障職工生命安全與企業生產安全而制定的具體規定。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各子分公司及其所屬生產礦井、資源整合礦井、基建礦井、地面生產單位及業務保安部門等,并明確了安全生產問責的概念,即對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而導致重大安全隱患和事故發生的行為進行行政問責。問責措施包括黃牌警告、經濟處罰、一票否決以及對單位負責人給予不同程度的處分,旨在通過規范問責程序強化責任管理,調動各級積極性來控制安全隱患,確保安全生產。制度特別強調發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時的主要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將被追究責任,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四不放過”的原則。此外,還詳細界定了重大安全隱患的認定標準,如超能力生產、瓦斯超限作業、未落實區域防突治理措施等情形,并針對不同類型的隱患提出了具體的問責方式。
《煤礦安全生產問責制度》適用于煤炭行業的各類企業,特別是涉及煤礦開采的企業,包括但不限于集團公司、各子分公司及其下屬生產礦井、資源整合礦井、基建礦井、地面生產單位和業務保安部門。該制度同樣適用于焦化、電力、化工、建筑、建材、機修、洗選加工及新產業等地面生產單位,這些單位需要根據自身行業特點制定相應的重大安全隱患認定標準。通過實施此制度,旨在提高整個煤炭行業的安全生產水平,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企業的穩定運營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