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礦長安全技術業務資格考核管理辦法》講解了為保障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提高非煤礦山礦長安全管理水平而制定的詳細規定。該辦法明確了適用范圍為全省境內從事礦產資源開采的各種經濟組織負責人及其主管安全生產技術工作的副職,并且實行礦長安全技術業務資格審查制度,要求礦長必須通過審查、考核取得資格證書才能任職。辦法還列舉了礦長在安全生產方面的主要職責,包括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政策法規、制訂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合理開采礦山資源、制定安全生產目標和計劃、提取使用安全生產專項費用、進行職工培訓教育、配備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等。此外,對于礦長資格的基本條件也做了具體說明,涉及文化程度、工作經驗、健康狀況等方面的要求,并詳細描述了資格證書審批發證程序,從申報條件到培訓考核再到證書發放進行了流程化規范。最后,強調了對現任礦長獲取資格證書的時間限制、違反規定的處罰措施以及對已取證礦長的年度驗證復審機制。
《礦山礦長安全技術業務資格考核管理辦法》適用于江西省內所有從事礦產資源(除煤礦外)開采活動的各種經濟組織的負責人、主要經營者和管理者,即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及其主管安全生產技術工作的副職。這些人員需要按照此辦法的規定,接受安全技術業務資格的審查與考核,以確保其具備足夠的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從而保障非煤礦山的安全生產環境,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維護職工的生命財產安全及企業的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