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講解了礦領導下井帶班的具體規定、職責及考核辦法,旨在落實國家和地方關于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各項通知精神。該制度明確了帶班人員的范圍包括礦長、技術總工等多位領導成員,并對這些人員的帶班次數做出明確規定:礦長和技術總工每月不得少于5次,其他副礦級領導則不少于13次。為確保制度有效執行,要求帶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下井帶班工作計劃,遇到特殊情況需提前協商調換,保證每班至少有一名領導參與。帶班人員應在指定時間與當班員工一同入井,并在井下完成交接班手續,同時認真填寫相關記錄。帶班期間,他們需要掌握當班生產狀況,履行“兩同時、三不放過”的原則,即與工人同下同上,不放過任何隱患或不安全行為,直至問題解決。帶班人員還需加強對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并處理事故隱患,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此外,發生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時,帶班人員應立即采取停工、撤人等緊急措施并向調度室匯報。最后,《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還詳細規定了對帶班人員的考核標準及相關處罰措施,以確保制度的有效實施。
《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適用于煤炭開采行業,特別是那些設有地下采礦作業的企業。它主要針對煤礦企業的各級領導層,包括礦長、技術總工以及其他分管生產的副礦級領導。這些人員通過定期下井帶班,深入現場了解實際情況,能夠更有效地監督和管理一線生產活動,確保各項安全生產措施得到落實。此制度不僅有助于提高企業的整體安全管理水平,也為廣大一線員工提供了更加可靠的工作環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