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領導下井帶班公示制度》講解了為貫徹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的精神,旨在強化礦領導深入現場及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并通過群眾監督確保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落實情況。該制度對公示載體、對象、范圍、內容和要求進行了詳細規定。在公示載體方面,選擇在礦井井口和調度室等顯著位置設立符合實際情況及動態管理需求的規范化公示欄,要求其位置明顯、字體端正、實用規范并能及時更新維護。對于公示對象,明確了礦長、總工、分管掘進、安全、生產、機電副礦級,副總工程師等領導干部下井情況為公示重點。公示范圍涵蓋各級領導干部和職工,以保證信息透明度。公示內容包含礦井制定的礦領導下井帶班計劃(含下井班次和點次)、礦領導下井帶班交接班項目(如時間、地點、路線、問題及處理意見)以及每月對礦領導下井帶班情況的考核結果與獎懲情況。最后,在公示要求上強調礦領導下井帶班計劃需符合上級文件要求,由礦調度室人員統計審核無誤后進行公示,填寫內容要確保真實準確,嚴禁弄虛作假,且接受上級部門、群眾和社會各界監督。
《礦領導下井帶班公示制度》適用于煤炭開采行業內的各類礦山企業,尤其是那些需要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規的企業。它不僅適用于礦井內部的管理人員,包括礦長、總工程師、各分管領域的副礦長及副總工程師等高層管理者,還適用于全體職工,以確保所有員工都能了解礦領導的工作安排和現場管理情況。這一制度有助于提高企業內部的安全管理水平,增強員工對管理層的信任,同時也為外部監管部門提供了一個透明的監督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