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安全培訓制度》講解了礦教育培訓領導小組每年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安全培訓工作,根據上級下達的年度及階段培訓任務制定和下達礦培訓計劃并開展安全培訓工作。該制度規定各單位應根據教育培訓中心的培訓計劃通知,按時派人參加培訓,并對無故不派人員參加培訓的行為設定了扣分處罰措施。對于需要自行辦培訓班的單位或機關職能部門,《職工安全培訓制度》要求提前5天提交辦班申請,經過批準后方可進行。對于接到培訓通知后的處理也做了明確規定,必須無條件派人參加培訓,對無故不參加者同樣設有扣分處罰措施。對于特殊工種,《職工安全培訓制度》強調必須持證上崗,并且每月有計劃地對井下單位各個崗位進行培訓,確保特殊工種每人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培訓。此外,制度還指出如果出現工種不對、重復培訓或冒名頂替的情況要及時更換相關人員,并進行扣分處理。對于參加培訓人員的違紀行為,如曠課、遲到等未結業者,將不準上崗,并對其進行扣分處理。學員在培訓期間的學習情況和行為表現會被如實記錄在學籍檔案中,及時向培訓單位通報并全礦公示。
《職工安全培訓制度》適用于礦山企業內部的安全培訓管理。具體來說,適用于所有參與礦山生產的員工,包括普通工人和特殊工種操作人員。它為這些企業的管理層提供了詳細的培訓安排指導,確保各級管理人員能夠依據此制度合理安排員工的培訓時間和內容。同時,這一制度也適用于礦山企業的安全監管部門,幫助其監督和評估各生產單位的安全培訓執行情況,確保全體員工都能接受到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教育,提高整個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