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后勤分管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講解了監獄中行政后勤分管領導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職責與義務,強調其對礦井行政、后勤及保衛等工作的全面負責。該制度指出分管領導需嚴格遵循國家監獄管理法律、法規,并具備相關基本知識。崗位責任方面,要求分管領導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和法律法規,落實上級指示和礦井管理制度,強化安全管理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定期參與安全會議和宣傳教育活動,在事故發生時保障后勤供應并協助處理。此外,分管領導還需深入現場了解生產安全狀況,檢查非生產區域的安全隱患,依法處理土地征用、采空區治理等問題,維護礦群關系,監督勞動合同簽訂和工傷保險交納,確保從業人員權益得到保護。當因公出差時,應安排臨時負責人接替工作并交接安全情況。責任追究部分明確了違反規定的具體情形及其處罰措施,包括違章指揮、忽視工人違章作業、未及時處理事故預兆或隱患、拒不執行安全監察指令等情況下的警告處分;以及發生事故后未按規定報告、破壞事故現場、阻礙調查等行為的降級乃至開除處分。
《行政后勤分管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適用于各類涉及煤礦或其他類似工業環境的行政后勤部門,特別是那些具有較高安全風險的企業或機構。它不僅為監獄系統內部提供了一套完整的安全管理指南,也適用于其他行業內的同等級別管理人員,幫助他們明確自身在安全生產管理中的角色定位,指導如何有效履行職責以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通過這套責任制,可以確保各級管理者能夠依法依規行事,加強安全管理力度,提高整體安全水平,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