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職工安全績效考核管理辦法》講解了為了強化安全管理,提高全體職工的安全工作積極性而設立的職工安全績效考核管理制度。該辦法旨在通過經濟手段激勵和約束職工,推動形成自我加壓、自我約束的安全管理機制,以實現煤礦安全生產的長治久安與持續穩定發展。辦法規定采用12分制進行考核,每名職工初始分數為12分,并根據表現進行扣分,最低可至0分。考核結果分為7個等級,從特差到優秀不等。對于不同考核分數段的職工,有相應的獎懲措施,如解除勞動合同、延長試用期、降效益工資等。此外,考核標準涵蓋了五個方面:參加安全會議情況、本職工作的責任心及失職情況、安全培訓成績、遵守礦規礦紀情況以及是否存在“三違行為”。這些具體的規定有助于明確職工的責任,提升整體安全管理水平。
《煤礦職工安全績效考核管理辦法》適用于所有在煤礦企業中工作的職工,包括但不限于井下作業人員、地面輔助生產人員及相關管理人員。此辦法特別針對那些直接參與煤礦生產運營過程中的工作人員,旨在通過對他們的安全績效進行全面評估和管理,確保每個崗位上的員工都能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從而保障整個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環境。同時,這一管理辦法也適用于煤礦企業管理層,在制定內部政策時可以依據該辦法對員工進行合理的績效評價和獎懲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