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領導下井帶班作業規定》講解了為落實局礦三會精神,確保安全生產管理目標的實現,煤礦企業必須嚴格執行領導干部下井帶班制度。該規定明確了礦井調度室需在每月底制定領導輪流下井帶班時間表,并將其發放至每位跟班領導,以確保安排有序。規定強調跟班領導應深入現場,掌握礦井安全生產的第一手信息,以便采取科學合理的安全管理措施。此外,要求領導了解當班井下的重點工作,監督基層單位區隊長的跟班情況,檢查并督促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尤其是關注薄弱環節的安全管理,對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及時整改。針對人員請假或外出的情況,規定指出必須提前安排替班人員,避免出現空班現象。對于未按規定跟班且未安排替班的人員,將依據職務不同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并扣除本班補助。最后,每月對下井帶班人員的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納入干部綜合績效考核,以此調動全員參與安全生產的積極性,推動安全管理從“零”事故到“零”隱患的目標。
《煤礦領導下井帶班作業規定》適用于煤礦行業的各級管理人員,特別是煤礦企業的領導干部和中層管理人員。這些人員需要嚴格按照規定要求執行下井帶班任務,深入一線掌握生產動態,確保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的有效落實。同時,該規定也適用于煤礦企業的調度室等相關部門,負責制定和協調領導帶班的時間安排,以及監督考核帶班工作的執行情況。通過這一制度,可以有效提升煤礦企業的整體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礦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促進煤礦行業的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