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考核和獎懲制度》講解了為確保安全生產,煤礦企業應嚴格執行礦級領導帶班下井制度,以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及相關法規。該制度明確了礦長及分管安全、生產、機電和技術的副礦長作為礦級領導的具體職責與要求,規定了每月最低帶班次數,并對因故不能帶班的情況提出了調配措施。制度中強調了處罰機制,對于未按規定帶班或未履行職責的領導將處以罰款;同時要求領導下井時認真填寫安全檢查信息卡,并由相關部門負責收集整理。此外,還規定了下井領導需及時填寫交接班記錄及處理安全隱患等任務,并明確指出在遇到險情時領導應及時下達停產撤人命令。制度通過獎勵辦法來推動礦級領導輪流入井帶班,與工人同下同上,并根據工作成績給予年底獎勵。每季度進行一次考核評比,對履職到位無事故的領導予以獎勵,反之則視情節予以處罰。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考核和獎懲制度》適用于所有從事煤炭開采的企業,特別是管理層級設有礦長及副礦長職位的煤礦單位。它不僅為這些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提供了具體的操作指南,也為企業內部建立科學合理的獎懲體系奠定了基礎。此制度有助于提高礦級領導對安全生產重要性的認識,促使他們積極履行帶班下井職責,從而保障井下作業人員的生命安全,減少事故發生率。同時,也為其他類似行業提供了可借鑒的經驗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