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監管職責》講解了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衛生行政部門以及農業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管體系中的職能和職責分工。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本區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需建立健全“從農田到餐桌”的監管機制,并通過評議和考核提升管理效能,建議實施社會共治模式并納入目標考核體系。《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描述了食品安全委員會的主要任務,包括落實政策、制定規劃、指導合作、推進標準體系建設等,強調其對重大事件應急處理及信息發布的綜合協調作用。《食品安全監管職責》還詳細規定了衛生行政部門的任務,例如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檢驗機構資質的確定與重大事故的組織查處等內容,明確了食品信息發布的重要職責。同時,《食品安全監管職責》闡述了農業部門負責農產品生產環節及其延伸至流通環節特定銷售活動的質量安全管理任務。特別是針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爭議,提出明確農業部門和工商管理部門的責任界定,并結合相關條款說明農業部門應如何執行具體的監督工作。
《食品安全監管職責》適用于全國各級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單位和人員,涵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他利益相關方,行業領域范圍主要涉及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監督管理、質量檢驗檢測等方面。這一文件為從事或關聯于食品及農產品生產加工經營鏈條中的所有主體提供了詳細的監管依據和職責劃分指導,同時也為保障公眾健康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搭建了清晰的責任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