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聚餐及流動廚師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講解了為保障農村集體聚餐和流動廚師的食品安全而制定的具體措施與管理規范。該辦法描述了農村自辦宴席集體聚餐活動的概念,即指因婚慶、喪事、祝壽等事宜以家庭或單位名義在非經營性場所舉辦的大型宴請活動,同時也明確了“流動廚師”無固定服務對象和加工場所,需具備相應資質。文中規定了農村流動廚師必須通過年度健康檢查并完成食品安全培訓后登記備案;舉辦50人以上的聚餐須申報登記備案,包括審查時間地點是否與當地重要活動沖突、承辦人員健康狀況及相關高風險食品是否提供等。鄉鎮食品藥品監管所可對現場衛生條件、食品儲存情況、餐飲用具消毒狀況等內容展開檢查。明確農村自辦宴席的食品安全責任歸屬于舉辦者與承辦者,并強調對百人以上聚餐進行留樣制度。當出現食物中毒或其他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時,舉辦方應立即上報監管部門并做好救治工作。最后指出若有傳染病流行時應禁止聚集活動;對于違反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實施嚴厲的責任追究。
《農村集體聚餐及流動廚師食品安全管理辦法》適用于全國范圍內尤其是農村地區的群眾自辦宴席及參與服務的相關從業人員,包括流動廚師、臨時幫廚以及所有涉及集體聚餐組織工作的人員。同時該文件也適合作為基層食品藥品監督部門的執法依據,適用于地方鄉鎮政府及其下屬機構進行食品安全管理時參考,還可指導村級單位開展區域內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它主要針對那些無固定場所進行食品加工烹飪且規模較大(如超過五十人)的家庭宴會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