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街道南方科技大學過渡校舍修繕改造工程“4.3”事故調查報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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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街道南方科技大學過渡校舍修繕改造工程“4.3”事故調查報告.docx
桃源街道南方科技大學過渡校舍修繕改造工程“4.3”事故調查報告2016 年 4 月 3 日 11 時左右,在南山區桃源街道南方科技大學過渡校舍修繕改造工程工地發生一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 60 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493 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并報請區政府批準,成立了由常務副區長羅育德同志任組長,區安監局、南山公安分局、區總工會、區監察局等部門組成的“4.3”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邀請區檢察院派員參加。事故調查組通過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周密細致的現場勘察、調查取證、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一、基本情況(一)事故工程概況事故發生地點為南山區桃源街道南方科技大學北區過渡校舍修繕改造工程工地(原壯大工業區),事發時正在N15 棟 1 樓配電房搬運低壓配電柜。(二)事故相關單位概況工程發包單位為南方科技大學。工程施工單位為長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業公司),注冊地址:浙江省紹興市解放南路 1566 號,法定代表人:虞某。經營范圍: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設計,建筑裝飾施工,市政建設工程施工,地基與基礎施工,設備安裝施工,古建筑施工,房地產開發;承包境外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和境內國際招標工程及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設備、材料出口、對外派遣實施上述工程的勞務人員;路橋、水利、古建園林工程施工;予制構件、機施設備及鋼模鋼管租賃;建材、建筑機械修配;經銷化工原料、五金、鋼結構、網架施工。從事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相應的建筑工程總承包業務以及項目管理和相關的技術與管理服務。根據工程招標的中標結果,2016 年 1 月 13 日,南方科技大學和長業公司簽訂了南方科技大學過渡校舍修繕改造工程(原壯大工業區)施工合同,工程承包范圍為南方科技大學原壯大工業區的四棟廠房的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整體加固、平屋面重新做防水層;外立面、室內布局根據學校需求進行重新裝修;室外景觀、停車場、道路改造工程;變配電系統、消防系統、照明系統、給排水系統等設施;電梯、照明燈具、電纜電線、衛生潔具、給排水管道、監控機房、電話通訊及網絡布線、強弱電線槽、市政配套工程等。(三)傷亡人員及經濟損失情況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邱某,男,出生日期 1980 年7 月 21 日,廣東人,是長業公司臨時雇傭的配電柜送貨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為 60 萬元人民幣。二、事故發生的經過及救援情況2016 年 4 月 3 日中午 11 時左右,在南方科技大學過渡校舍修繕改造工程工地 N15 棟 1 樓,長業公司臨時雇傭的送貨員邱某、徐某、林某和何某 4 個人將貨車運來的低壓配電柜卸下來搬運到配電房并安放到槽鋼架子上面。在安放配電柜的過程中,邱某發現有一個配電柜沒有放平,就用手推了推,想要把配電柜挪平,突然配電柜傾斜倒下來,把邱某頭部壓在下面,其他 3 個人見狀后馬上把配電柜移開,林某打了 120 急救,120 急救人員到達后檢查邱某已經死亡。事故發生后,長業公司及時向塘朗派出所等相關部門進行了報告。經公安部門調查,邱某的死亡排除他殺。經南山公安分局法醫鑒定,邱某死亡原因符合顱腦損傷死亡。現場勘查情況:事發配電房里有一組安裝好的配電柜,其中一個配電柜倒在地上,該配電柜高約 220 厘米、寬約100 厘米、長約 60 厘米、重約 150 公斤。死者邱某躺在倒下的配電柜旁邊,地上有一灘血跡,現場人員反映,死者當時未穿戴任何安全防護裝備。三、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一)直接原因經過調查,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邱某安全意識淡薄,在作業時沒有穿戴任何安全防護裝備且操作不規范,本人被傾倒的配電柜壓到頭部導致死亡。(二)間接原因長業公司在施工安全管理上存在問題:1、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作業現場沒有安全管理人員;2、沒有對臨時雇傭的送貨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致使工人安全意識淡薄。(三)事故性質經調查,該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四、事故責任劃分及處理意見(一)邱某安全意識淡薄,在作業時沒有佩戴安全帽且操作不規范,直接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應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已經死亡,建議不再進行相關責任追究。(二)長業公司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區安監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三)長業公司項目經理徐某,未認真落實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區安監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五、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主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