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寧區昆侖高峰林場平廠分場“3·4”一般物體打擊事故調查報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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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寧區昆侖高峰林場平廠分場“3·4”一般物體打擊事故調查報告.docx
興寧區昆侖高峰林場平廠分場“3·4”一般物體打擊事故調查報告
2024年5月30日,接到群眾舉報,稱高峰林場平廠分場發生一起事故,經初步調查2024年3月4日14時許,位于興寧區昆侖高峰林場平廠分場,發生一起一般物體打擊事故致1人重傷。接到群眾舉報后,城區人民政府、城區應急管理局等部門領導及工作人員積極核對事故信息并展開事故初步調查及善后處理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規定,經城區人民政府批準,成立興寧區昆侖高峰林場平廠分場“3·4”一般物體打擊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由城區二級調研員、政府黨組成員黎文健同志任組長,城區應急管理局、林業局、林業服務中心、總工會、昆侖派出所和昆侖鎮人民政府為成員單位,全面負責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深入開展各項調查工作。通過調查取證,查明了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和教訓,提出了加強和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
經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興寧區昆侖高峰林場平廠分場“3·4”一般物體打擊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相關企業情況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有高峰林場。企業類型:全民所有制,住所:南寧市青秀區丹鳳路8號,法定代表人:李松海,注冊資本:人民幣5728.4萬元,成立日期:1986年7月1日,經營范圍:林業;加工、銷售:原木(條)、板方材、人造板、木線條、木制家具,木制辦公用品、原竹、竹制品(憑許可證經營,具體項目以審批部門核定為準);房地產開發(憑資質證經營);銷售:熟松香(危險化學品除外);園林綠化工程(憑資質證經營);林業技術的研究與開發;(以下項目限分支機構經營)機制紅磚生產銷售、道路普通貨物運輸、市場設施銷售;市場開發投資,倉儲,場地租賃及經營管理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1001982838428。
(二)事故相關人員情況
1.韋煥超,男,58歲,廣西忻城縣遂意鄉人,系胡元能雇傭的工人,此次事故傷者。
2.張文學,男,39歲,廣西南寧市人,系林木銷售合同的乙方,高峰林場平廠分場2林班砍伐銷售項目的承攬人。
3.胡元能,男,52歲,廣西南寧市人,系韋煥超雇主,張文學的合伙人。
4.萬泊位,男,36歲,廣西寧明縣人,系高峰林場平廠分場場長。
(三)合同簽訂情況
1.經了解,張文學、胡元能、楊成寧、胡大標、張文萬、胡大付等6人口頭達成合伙協議,約定共同出資經營高峰林場平廠分場2林班砍伐銷售項目,并未形成書面協議。
2.2024年1月1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國有高峰林場(以下簡稱高峰林場)與張文學簽訂《林木銷售合同》(合同編號:平廠-2024-01)。合同價款為人民幣990000元,履約保證金為人民幣99000元。合同約定高峰林場負責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張文學付清合同價款和履約保證金后,高峰林場將林木采伐許可證交給張文學,張文學自行組織木材采伐銷售。合同約定采伐地點為平廠分場2林班5.1、8.1、13、14.2、5.3、8.5、14.1小班,經營林班編號:GF*CN0012000002002。合同具體約定如下:“……⑤乙方自行組織木材采伐銷售,在木材采伐及銷售過程中,負責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做好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林區的護林防火工作,伐區采伐期間發生的乙方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傷亡或火災事故,由乙方承擔相關的責任和費用,甲方可以協助協調。⑥乙方須嚴格按照伐區作業的技術規程進行作業,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采取保護措施,為施工人員配備防護服裝、安全帽、防砸鞋等勞保用品。”
3.胡元能雇傭韋煥超等6名工人為其進行砍伐平廠分場2林班的林木,兩人未簽訂勞動合同,口頭約定的報酬為70元每立方米或者58元每噸。
(四)事故發生經過
2024年1月12日,張文學與廣西壯族自治區國有高峰林場簽訂林木銷售合同,承攬平廠分場2林班的采伐銷售項目。2024年3月4日,胡元能安排韋煥超等6名工人自行進入高峰林場平廠分場2林班區域開展砍伐作業,過程中無人進行管理,僅憑6名工人自行實施砍伐工作。14時許,工人韋煥超在完成樹木修枝、切割堆放后便下山清理阻擋山路的樹木,在山下作業期間,山上堆放的木材發生滾落,最終打擊至韋煥超頭部。事故發生后,現場工人將韋煥超送到昆侖鎮衛生院進行救治,17時許,韋煥超轉院至南寧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
經查,張文學、胡元能為合伙關系。張文學和胡元能組織人員實施林木砍伐工作但未在現場組織管理,未對工人進行培訓教育,未配發勞動防護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