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恒達·江山建筑工地“9·18”事故調查報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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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恒達·江山建筑工地“9·18”事故調查報告.docx
梧州市恒達·江山建筑工地“9·18”事故調查報告
2020年9月18日9時左右,梧州市長洲區西堤三路84號恒達·江山工地發生一起事故,導致1人死亡。9月18日14時18分長洲區應急管理局接到市應急管理局電話報告后,馬上派員到現場調查了解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為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事故性質和責任,2020年9月日梧州市長洲區人民政府批準成立了梧州市恒達·江山建筑工地“9·18”事故調查組,調查組由區政府辦副主任和區應急管理局局長為組長,由區應急管理局和區建設局、大塘街道辦相關分管領導為副組長,成員由區應急管理局、區人社局、區總工會、區建設局、公安長洲分局興龍派出所、大塘街道辦等有關單位人員組成,并邀請長洲區紀委監察委派員參與事故調查。按照“四不放過、科學嚴謹”及“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調查組對事故進行了現場勘查取證,對相關人員進行詢問調查,現已查明了事故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的性質和責任,并提出了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建議和事故整改防范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概述
(一)事故發生時間:2020年9月18日9時左右。
(二)事故發生地點:梧州市恒達·江山項目施工地(梧州市長洲區新興二路146號)。
(三)事故發生涉及單位或個人:廣東冠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四)事故類別:物體打擊。
(五)事故傷亡情況:死亡1人。
死者盧某華,男,60歲,漢族,身份證號碼:44062219600923xxxx,地址:廣東佛山南海人,是廣東冠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員工。
(六)事故現場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梧州市恒達·江山項目施工地第三層施工層,第三層施工層有許多高出地面的水泥樁,死者距離斷下來那根水泥樁的樁跟位置約3米,其樁跟旁邊還有一些水泥樁,靠近地面端橫截面已被割斷部分,水泥樁周圍的泥土已被向下挖約2米深。
(七)直接經濟損失:
至目前為止,該事故已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人民幣80萬元(主要是和解協議賠償支出)。
二、事故發生涉及單位概況
事故發生在梧州市恒達·江山項目施工地(梧州市長洲區新興二路146號),施工單位為廣東冠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人陳某東,注冊資本人民幣壹億壹仟捌佰萬元,成立日期2019年02月21日,營業期限長期,住所:湛江市遂溪縣遂城鎮,具有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和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事發經過和救援情況
2020年9月17日晚上,挖掘機師傅陳某志接到項目施工員梁某標的電話,通知其明天到工地開挖掘機清理土方配合進行平水放線工作(即擬建建筑物平面位置坐標)。2020年9月18日早上08時許,陳某志按時來到工地在挖掘機旁等待開工,盧某華(死者)走過來叫陳某志用挖掘機把水泥樁周圍的泥清理一下就走開了,陳某志邊開始操作挖掘機清理水泥樁周圍的泥土。大約8點50分,梁某幟和盧某華(死者)完成了項目施工現場西面的平水放線工作,來到項目施工現場北面(即挖掘機位置)。當時挖掘機是停在項目施工地的第二層施工層,施工中挖掘機把臂伸到第三層施工層進行往下挖第四層泥土作業。9時許,作業過程中挖掘機師傅陳某志和梁某幟、盧某華(死者)溝通,需到挖掘機作業現場查看情況,梁某幟和盧某華(死者)下到第三層施工層查看情況。盧某華(死者)看完挖掘機作業點情況后往梁某幟站的地方走去,陳某志看到盧某華(死者)走遠了,而且視線范圍內沒有人就開始操作挖掘機施工。但是當時挖掘機的位置在第二層施工層有盲區,而且第三層施工層挖掘機作業點處有許多水泥樁(部分水泥樁靠近地面端橫截面已被割斷了部分),挖掘機在施工進行操作時現場沒有指揮員也沒有安全管理員情況下進行施工,陳某志也沒有認真確認施工作業點處水泥樁周圍是否有人。陳某志在挖掘機施工挖泥過程中,挖掘機斗臂觸碰到周圍的水泥樁,其中一根水泥樁斷倒。當時梁某幟和盧某華(死者)正在距離水泥樁約3米處正背對挖掘機研究平水放線問題(梁某幟和盧某華(死者)知道挖掘機在工作中,他們目測自己所在處遠離挖掘機工作半徑范圍以外4-5米,認為足夠安全),倒下的水泥樁正好砸中了盧某華(死者)并壓在其右肩處,盧某華(死者)趴在地上沒有反應,頭部流血,梁某幟馬上讓同事撥打了120,中醫院的救援醫生到場進行現場診斷后,確定盧某華(死者)已經死亡。
下午14:18長洲區應急管理局接到市應急管理局電話通知。接到通知后,長洲區應急管理局與建設局立即派人到現場進行調查核實,并及時把相關情況上報長洲區人民政府區,提請區政府成立事故調查組對該事故進行調查。
2020年9月22日長洲區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及《生產安全事故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