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標考核責任制度》講解了為了進一步強化安全責任,明確安全目標,實現企業安全生產而制定的一系列具體規定。該制度詳細描述了年度安全目標的制定依據和內容,包括杜絕重傷以上事故、消滅二級以上非傷亡事故及重大災害性事故、達到安全質量標準化年度規劃目標、完成安全費用投入計劃和實現全員安全培訓率100%。制度明確了廠長為安全目標的第一責任人,各部門負責人對其部門的安全目標負全面責任。安監科負責安全目標的考核,確保獎罰兌現,各級領導需加強現場管理,控制各類事故,定期分析安全生產問題。同時,制度強調了黨委、工團組織在安全宣傳教育中的作用,規定了安全目標實現與否將作為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并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考核辦法詳細列出了對不同部門和級別的領導的獎勵標準,以及在發生重大事故或未按要求整改隱患時的處罰措施。培訓方面,制度規定了學員的培訓紀律和考試要求,確保培訓效果。
《目標考核責任制度》適用于各類工業生產企業,特別是存在較高安全風險的行業,如化工、冶金、礦山等。該制度不僅為企業管理層提供了明確的安全管理指導,也為基層員工明確了安全職責和行為規范,有助于提高企業的整體安全管理水平,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企業的穩定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