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亟待修訂,該文分析了當前《礦山安全法》存在的主要問題,并提出了修訂建議。文章指出,由于礦山安全法頒布的時代背景發生了變化,新的管理體制、工作方式、執法主體、監管對象和企業組織形式等變化使得現有法律不再適應當前的實際需求。文中具體指出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首先,現行法律主要依賴行政命令的工作方式,不適應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新形勢,導致安全監管機構不健全、人員不足、經費和裝備短缺等問題,使得“有法難依”。其次,法律主要調整對象為國有礦山企業,不適用于非公有制小礦山,這導致了非法礦山即使不安全生產也能逍遙法外。第三,礦山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銜接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政府職能轉變后,法中規定的“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已不存在,導致實際操作困難。此外,法律條款過于簡化和粗化,缺乏可操作性,特別是在石油天然氣開采活動中的安全問題上,法律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規定。基于以上問題,文章提出修訂該法的主要意見,強調修訂時應注重法的前瞻性、可操作性和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協調性。
《礦山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亟待修訂適用于礦山行業的所有企業和監管機構,包括國有礦山企業、非公有制小礦山企業、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以及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該文對于了解當前礦山安全法律體系的不足,推動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和完善,提高礦山安全生產水平具有重要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