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員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講解了為確保職工因公傷亡事故能夠紀實、準確地進行報告、調查、處理和制定防范措施,依據 2007 年 6 月 1 日新頒布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制定的相關規定。該制度適用于所有在生產區域內發生的與生產或工作有關的工傷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工傷事故定義為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事故被劃分為四個等級: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制度詳細規定了不同等級事故的上報流程,從最早發現者到直接領導,再到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和主管經理,直至相關部門。事故報告要求及時、準確、完整,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瞞報。事故調查處理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查清事故原因、性質、責任,總結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責任人追究責任。對于輕傷、重傷和死亡事故,制度明確了具體的調查、報告和清理流程,確保事故現場得到妥善保護。此外,事故處理需遵循“四不放過”原則,確保事故原因查清、責任人受教育、防范措施落實、責任人受處理。
《工程員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適用于各分公司和工程項目部,尤其是那些涉及高風險作業的行業,如建筑、化工、制造等。該制度旨在規范企業內部的事故報告和處理流程,確保在發生工傷事故時,能夠迅速、有效地進行應對,減少事故的負面影響,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