巖石崩塌砸死裝運車主 石料場主依法連帶賠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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巖石崩塌砸死裝運車主 石料場主依法連帶賠償.docx
《巖石崩塌砸死裝運車主 石料場主依法連帶賠償》講解了2003年1月17日發生在福建省長汀縣的一起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及其法律判決過程。案件中,肖迎慶駕駛拖拉機前往潘道銀、潘平興兄弟經營的田凹壩石料場購買石料,在裝運過程中因料場旁采剝工作面的巖石突然崩塌導致包括肖迎慶在內的4人當場死亡。調查結果顯示,事故是由于潘道銀、潘平興違反“先剝離后開采”的操作流程,采用掏空采挖的方法造成的。石料場由溫于合從紅中村村委會承租后轉租給潘氏兄弟,并收取一定租金。事故發生后,受害者家屬鄭田芳將潘平興及潘道銀的繼承人潘衡裕等人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經濟損失81560元。法院追加溫于合和紅中村為共同被告。最終,法院認為潘平興和潘道銀作為經營者,應負有保障來訪者安全的義務,而受害者的死亡直接原因是二人的違規操作,因此二人構成共同侵權,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潘道銀的民事賠償責任由其法定繼承人潘衡裕與潘平興共同承擔。然而,紅中村和溫于合并未參與礦山經營管理,且其所收取費用并非分紅,故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依據民法通則相關條款作出一審判決:潘衡裕在繼承潘道銀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與潘平興共同連帶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97844元。
《巖石崩塌砸死裝運車主 石料場主依法連帶賠償》適用于礦山開采行業及相關領域的從業人員,特別是從事石料場管理、礦山開采作業以及涉及租賃、承包等合同關系的企業和個人。該案例對規范礦山開采操作流程、強化安全生產意識具有重要指導意義。它提醒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先剝離后開采”等安全生產規程,確保進入礦區人員的安全。同時,對于合同關系中的各方,尤其是出租方和發包方,明確了只有在實際參與礦山經營管理或利益分配的情況下才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有助于明確各方法律責任,保障合法經營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