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安全督查督辦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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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 督辦 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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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督查督辦工作制度》講解了為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效率,確保重要決定和決策的有效落實,結合實際制定的一系列制度。該制度詳細規定了督查督辦事項的立項范圍,包括中央和地方領導的講話、批示,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建議,群眾舉報、媒體報道以及市食安辦在督查中發現的問題。制度還明確了立項的具體流程和要求,如在3個工作日內報經市食安辦領導簽批立項,緊急事項可直接交辦并在3個工作日內備案。立項后的督查督辦事項將根據內容和時間要求劃分為普通、重要、緊急三個等級,并指定辦理時限。交辦環節中,市食安辦將根據不同事項的性質,轉交指定部門或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共同辦理,并對重大決策和“熱點”、“難點”問題成立督查組。承辦部門需按要求限時辦結并報告辦理進度和結果,市食安辦將全程跟蹤督辦,對未按時完成的事項進行催辦。審核環節中,市食安辦將對承辦部門報送的辦理結果進行初審和審核,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對于需退回重辦或延期的事項,市食安辦將及時通知承辦部門并說明原因。對于不具備辦理條件的事項,承辦部門需書面申請延期或緩辦。最終,經審核同意結案的督查督辦件將進行分類歸檔。市食安辦還將定期編寫督查簡報,記錄和通報全市食品安全督查督辦工作的各項情況。
《食品安全督查督辦工作制度》適用于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特別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如市食安辦、縣(區)政府、各職能部門等。該制度旨在規范食品安全督查督辦工作的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確保食品安全相關決策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實。同時,該制度也適用于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和社會公眾,幫助他們了解和監督食品安全工作的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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